《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定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并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以〔十六届〕第57号公告公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该办法共四十二条,涵盖村委会选举、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协商、村务监督、民主评议、财务与印章管理、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在新办法施行时同时废止。
在组织设置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应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村委会主任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成员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在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在议事决策方面,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在监督机制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以村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村级工作事项准入、村务公开、印章管理、经济责任审计、村级公益事业补助、教育培训和数字乡村建设等内容,并明确街道设立村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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